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45號
債 權 人 李韋璇
債 務 人 李青宸
債 務 人 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昭仁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貳拾柒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對李青宸、
王昭仁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及提出請求超過新臺幣27萬元之
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10 年11月2 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0 年11月15日具狀補正,仍
未提出請求超過新臺幣27萬元及李青宸、王昭仁相關釋明文
件,債權人未能盡其釋明責任,釋明不足,迄未補正完全,
於法不合,故關於其請求超過新臺幣27萬元及債務人李青宸
、王昭仁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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