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265號
TYDV,110,司促,11265,2021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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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265號

債 權 人 徐康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徐春蓮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0 年9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正確請求 金額,該裁定已於110 年10月1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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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