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50號
TYDV,110,勞訴,50,2021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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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紫芸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私立華盛頓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鄭書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
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 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基於處分權主義 ,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是否提起上訴,及提起上訴後其上訴 範圍如何,均應由該當事人自由決定,故上訴人應於上訴狀 表明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或一部不服,請求第二審法院在如何 範圍內廢棄或變更原第一審判決,此之表明即為上訴聲明, 如未表明上訴聲明,第二審法院即無從定第二審審理及判決 之界限,乃有首揭規定之明文,如上訴人之上訴狀中未為此 表明,即違首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5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告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並未表 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無 從定第二審審理及判決之界限,其上訴顯不合法;為此,爰 依首揭規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主 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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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