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梅錦明
相 對 人 張景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 ,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 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 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9日 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 元,惟聲請人迄 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 卷可憑,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06 條第1 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