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0年度,42號
TYDV,110,勞小,42,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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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4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 
      陳永健 
被   告 鼎盛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282元,及自民國110 年10月2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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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盛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