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110年度,294號
TYDV,110,催,294,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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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普照寺 
兼法定代理 翁啓明 

聲 請 人 翁啓明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普照寺之寺廟最新登記資料及負責人
  之最新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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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