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4252號
TYDV,110,促,14252,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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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42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呂風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柒佰伍拾捌
  元,及其中貳萬零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癡掑腹A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
  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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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