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4213號
TYDV,110,促,14213,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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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2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聰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袁聰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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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