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3728號
TYDV,110,促,13728,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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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728號
債 權 人 余鈺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裴欣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應清楚
    明確,不得只列總金額)。
  二、請提出代付款之發票或收據(其一且影本即可)。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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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