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728號
債 權 人 余鈺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裴欣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應清楚
明確,不得只列總金額)。
二、請提出代付款之發票或收據(其一且影本即可)。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