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3726號
TYDV,110,促,13726,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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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372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鄧文彥 
債 務 人 許昰韋 

債 務 人 蔡昀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許昰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伍萬
  伍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如就許昰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蔡昀倢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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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