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3671號
TYDV,110,促,13671,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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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671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楊梅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美英 
非訟代理人 范菊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宗賢陳倩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之標的及數量(陳倩雯非連帶保證人
    ,僅係一般保證人)。
  二、請提出請求餘款全部返還之依據(借據約定之借款期間
    尚未到期,且該借據無加速條款之約定)。
  三、請提出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如帳務
    查詢明細表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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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