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671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楊梅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美英
非訟代理人 范菊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宗賢、陳倩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之標的及數量(陳倩雯非連帶保證人
,僅係一般保證人)。
二、請提出請求餘款全部返還之依據(借據約定之借款期間
尚未到期,且該借據無加速條款之約定)。
三、請提出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如帳務
查詢明細表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