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3668號
TYDV,110,促,13668,2021113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3668號

債 權 人 玖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乙 

債 務 人 鄧坤松即造福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柒萬捌仟肆
  佰壹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玖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