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668號
債 權 人 玖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坤松即造福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三、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依
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
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六、提出債務人造福工程行之行號最新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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