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3526號
TYDV,110,促,13526,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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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526號
債 權 人 黃品崴 
債 權 人 黃元翰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曾梅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耀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黃品崴黃元翰及其法定代理人曾梅惠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並敘明其計算方式(自何年
    月計算至何年何月,總計金額若干?註:未到期之金額
    不得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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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