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526號
債 權 人 黃品崴
債 權 人 黃元翰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曾梅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耀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黃品崴、黃元翰及其法定代理人曾梅惠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並敘明其計算方式(自何年何
月計算至何年何月,總計金額若干?註:未到期之金額
不得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