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4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棨煒(即李藝華之繼承人)、曾妤葳(即
李藝華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二、請提出李藝華之除戶戶籍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曾棨煒(即李藝華之繼承人)、曾妤葳(
即李藝華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李藝華之完整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所提出者,配
偶欄省略,無法看出配偶為何無繼承權)。
五、請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情形(須
檢附本院家事庭回覆公文函(影本即可),不得僅提出
以公告查詢結果代之)。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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