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3455號
TYDV,110,促,13455,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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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4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棨煒(即李藝華之繼承人)曾妤葳(即
李藝華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二、請提出李藝華之除戶戶籍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曾棨煒(即李藝華之繼承人)曾妤葳(
    即李藝華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李藝華之完整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所提出者,配
    偶欄省略,無法看出配偶為何無繼承權)。
  五、請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情形(須
    檢附本院家事庭回覆公文函(影本即可),不得僅提出
    以公告查詢結果代之)。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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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