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3396號
TYDV,110,促,13396,2021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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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396號

債 權 人 陳素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正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釋明文件,不足釋明請求,雖有提出對話紀錄,然其無法看 出對話之對象為何人,且亦無法確認債權人就其對話請求債 務人還款,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不明 ,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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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