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228號
債 權 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煒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創興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並提出請求金額計算明細表
(列明各次或各項目之金額,並列載釋明文件,即發票
號碼及金額,最後應自行核計總金額,不得僅記載總金
額)。
四、請具狀敘明聲請狀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何與存證信函所
記載之金額不一致,其理由及依據為何?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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