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174號
債 權 人 温崇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青宸、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王昭仁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李青宸、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
司、王昭仁請求連帶給付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刑事
判決書等)。
二、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須製作表格,並註記表格內
請求金額之依據即釋明文件為何處?且釋明文件內容如
金額、姓名、日期等均須清晰)。
三、請提出已催告李青宸、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王昭仁
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
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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