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3174號
TYDV,110,促,13174,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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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174號
債 權 人 温崇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青宸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王昭仁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李青宸、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
    司、王昭仁請求連帶給付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刑事
    判決書等)。
  二、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須製作表格,並註記表格內
    請求金額之依據即釋明文件為何處?且釋明文件內容如
    金額、姓名、日期等均須清晰)。
  三、請提出已催告李青宸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王昭仁
    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
    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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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