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155號
債 權 人 陳佳慶即鑫立汽車用品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輪興業有限公司、劉威邦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債務人富輪興業有限公司及劉威邦應負不真正
連帶債務責任之依據即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若無法提出,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並表明其法定代理
人姓名、住址。
二、請更正為正確聲請事項,並刪除贅語「等」、「聲請」
、「繕本」等字)。
三、請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
請款單及發票,或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
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
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並
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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