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3155號
TYDV,110,促,13155,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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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155號
債 權 人 陳佳慶即鑫立汽車用品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輪興業有限公司劉威邦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債務人富輪興業有限公司劉威邦應負不真正
    連帶債務責任之依據即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若無法提出,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並表明其法定代理
    人姓名、住址。
  二、請更正為正確聲請事項,並刪除贅語「等」、「聲請」
    、「繕本」等字)。
  三、請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
    請款單及發票,或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
    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
    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並
    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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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輪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