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3147號
TYDV,110,促,13147,2021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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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147號

債 權 人 黃世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簡尚德謝秉川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會 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第三人即主債務人羅婉婷得標標 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 清晰)、債權人為會首及代第三人即主債務人羅婉婷給付其 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已催告第 三人即主債務人羅婉婷、債務人簡尚德謝秉川返還符合請 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 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並經 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經本院民國110 年11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補 正,提出授權兌現保證書、互助會得標金額明細表、互助會 紀錄表、通訊軟體截圖等文件,然本件既係請求返還會款, 債權人陳報之互助會紀錄表不完整(未載全體會員完整姓名 、連絡方式、無全體會員簽名、各會員得標順序及得標金額 )、第三人即主債務人羅婉婷互助會得標金額明細表之得標 金額與債權人於聲請狀所述之得標金額不符、與第三人即主 債務人羅婉婷及債務人簡尚德之通訊軟體截圖均未見完整之 催告金額,債權人亦未提出互助會相關會規及已代第三人即 主債務人羅婉婷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 容須清晰)。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為充足之釋明, 即逕為本件請求,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 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 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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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