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147號
債 權 人 黃世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尚德、謝秉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第三人即主債務人
羅婉婷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
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請提出債權人為會首及代第三人即主債務人羅婉婷給付
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請提出已催告第三人即主債務人羅婉婷、債務人簡尚德
、謝秉川返還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
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
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並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
圖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