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989號
債 權 人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詩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或發票或請款單。
二、請釋明明確之請求金額計算式或計算明細表(不得只寫
總金額)。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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