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2989號
TYDV,110,促,12989,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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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989號
債 權 人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詩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或發票或請款單。
  二、請釋明明確之請求金額計算式或計算明細表(不得只寫
    總金額)。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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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