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972號
債 權 人 吉祥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卡佳工程有限公司、任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起算利息。
四、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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