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2972號
TYDV,110,促,12972,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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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972號
債 權 人 吉祥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卡佳工程有限公司任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起算利息。
  四、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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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卡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任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祥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