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1818號
債 權 人 楊碧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邱艾琳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經本院民國110 年10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10 年10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 陳報表明已與債務人約定清償期日,且已請求債務人還款, 然其不足釋明請求,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 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