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1818號
TYDV,110,促,11818,2021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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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1818號

債 權 人 楊碧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邱艾琳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經本院民國110 年10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10 年10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 陳報表明已與債務人約定清償期日,且已請求債務人還款, 然其不足釋明請求,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 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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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