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1號
上 訴 人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被 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821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 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 萬6,498 元,此裁定業於110 年10月19日 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 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依前揭法律規定 ,本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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