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52號
TYDV,109,訴,652,2021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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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智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岳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1,177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
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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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岳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逸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