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智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岳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1,177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
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