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
原 告 朱琍慧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人 莊宇翔律師
王弘熙律師
被 告 項志揚
訴訟代理人 項詩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