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97號
TYDV,109,勞訴,97,2021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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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粘季妍
粘紫彤
粘詠婕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沛庭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上群食品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萬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0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333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09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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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群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