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原 告 林俊宏
訴訟代理人 段家傑律師
程居威律師
邱靖棠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丁福慶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智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應自民國109 年5 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4日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次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自民國109 年5 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4日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五第18行關於「及自次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