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聲請人即原告 吳祖賜
吳火土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吳柏陞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祭祀公業吳從子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駁回吳富彤、吳富崇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所為駁回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具狀聲請駁回吳富彤、吳富崇 之訴訟參加,惟未依首揭規定繳納裁判費,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