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36號
TYDV,108,重訴,136,202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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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家權 
      邱健樑 
      曾進明 
      廖卿伶 
      謝盈嫻 
      周淑慧 
      李賢清 
      彭昭鋒 
      黃明 
      湯婕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惠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惠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
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為補正或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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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