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家權
邱健樑
曾進明
廖卿伶
謝盈嫻
周淑慧
李賢清
彭昭鋒
黃明
湯婕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惠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惠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
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為補正或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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