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44號
原 告 蔡健夫即宥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鴻洲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被 告 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隆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泉瑑行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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