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449號
TYDM,110,附民,449,2021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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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49號
 
原   告 林嘉芳
被   告 EDA VIRGILIO JR RUMBAOA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 年度金訴字第9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被告EDA VIRGILIO JR RUMBAOA (下稱艾德)則未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 此,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存在為前提, 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其請求賠償之對象與其受損害之犯 罪事實無涉(而係與其他刑事訴訟之同案被告相關),從而 該對象就該犯罪事實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因無刑事訴訟程 序存在,其對該對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三、原告於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99號刑事案件中,係因該案同 案被告CASACLANG MICHELLE FLORES中文姓名:蜜雪,下 稱蜜雪)、PARAYDAY JESSICA LABAD中文姓名傑西卡, 下稱傑西卡)之犯罪而受有損害,其受損害之犯罪事實,公 訴意旨亦未認定被告艾德為共犯。換言之,被告艾德就原告 受損害之犯罪事實,本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依上開說明, 原告對被告艾德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當非適法,應予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 併予駁回。至原告對上開刑事案件同案被告蜜雪、傑西卡請 求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民事庭,併此敘明。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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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