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軍聲再字,110年度,7號
TYDM,110,軍聲再,7,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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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軍聲再字第6號
                  110年度軍聲再字第7號
                  110年度軍聲再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徐世宗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逃亡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徐世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函文及聲請 人陳述狀。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 條、第433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 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以 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未敘明 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 或未提出足以證明法定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 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對於空軍作戰司令部刑事確定判決聲請 再審,然未說明有何法定再審之具體理由及任何足以證明法 定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 式顯然違背規定,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 法定再審之具體理由暨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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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