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0年度,56號
TYDM,110,訴緝,56,2021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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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緝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信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信仁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壹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信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及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罪嫌重大,且被 告經通緝到案而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自民國110 年8 月12日起予以羈 押3 月在案,嗣經本院於110 年10月25日訊問後,經合議庭 當庭評議結果,指定被告准以新臺幣(下同)5 萬元具保後 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屏東縣○○鎮○○里○○路00號, 若覓保無著則還押,並准續予覓保,惟被告幾經覓保無著, 仍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且被告甫經本院宣示判處有期徒刑3 年 6 月,併科罰金8 萬元在案,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心理,其 受重罪之宣告,有逃避將來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且被告前 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再審酌被告之犯罪 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 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僅命被告責 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後續 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綜上, 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諭知羈押 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且非予羈押,顯難 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無由以其他手段替代 ,尚合於比例原則,是被告應自110 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 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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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