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503號
TYDM,110,訴,503,202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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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詹智成



選任辯護人 謝允正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8
月27日所為之110 年度訴字第50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智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詹智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 本院民國110 年8 月27日所為之110 年度訴字第503 號刑事 判決,並於同年9 月28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 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其 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量及距被告具狀聲明上訴至今已超過 1 個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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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