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837號
TYDM,110,聲,3837,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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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守毅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
執聲付字第7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守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守毅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有期 徒刑合計1 年3 月,於民國109 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現於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110 年11 月23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合計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於109 年12月19日入監服刑,現 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於110 年11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 000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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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