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831號
TYDM,110,聲,3831,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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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岱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岱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岱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送 監執行,目前於法務部○○○○○○○○○○○○○○○○00 ○○鹿草分監)執行中,並於110 年11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7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本院為 該等罪刑相關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罪刑之執行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11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001839320 號函核准假釋,有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 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為上開受刑人所犯相關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於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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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