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讓全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7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讓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讓全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 年,於民國108 年12月2 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110 年11 月23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移送執 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於108 年12月2 日入監服刑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於110 年11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 000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