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35號
聲 請 人 梁氏玄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被 告 許坤茂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110 年度交訴字第47號),
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朋友,被告現由本院羈押中, 茲因絕無逃亡之虞,聲請人並保證被告隨傳隨到,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 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 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3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並無記載任何足資辨識其與被告具有前揭 關係之資訊,且自稱係被告之朋友,當不具上述得為被告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身分,本件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