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宋秋華
受 刑 人 楊京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強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
聲沒字第1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宋秋華因受刑人楊京袁所犯之強盜案 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 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 受刑人予以釋放,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 0 號址;嗣該案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996 號、1097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7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上訴字第4521 號上訴駁回判決確定乙節,有本院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而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限制住居地進行 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有 桃園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 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限制住居書、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居所傳 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 受刑人到案執行乙情,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然本院調閱受刑人、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 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資料核對後,得知受刑人及具保人 之戶籍地於110 年5 月10日已遷入桃園市○鎮區○○路00巷 00○0 號,聲請人雖亦有對具保人之上開新址送達執行傳票 並命偕同受刑人到庭,然聲請人並未就受刑人之上開戶籍地 為傳喚或囑託員警進行拘提,則受刑人是否確實已逃匿,尚 有疑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沒入保證金規定之要件 不符,本件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