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士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士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士強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合計3 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茲因受 刑人於民國110 年10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有關受刑人前科之刑案查註紀錄表及法 務部矯正署110 年10月29日法矯署字第11001795851 號函及 函附之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其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