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551號
TYDM,110,聲,3551,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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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德發




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
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德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合計6 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刑期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再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0月27日 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3161 號函暨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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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