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550號
TYDM,110,聲,3550,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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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元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0 年執聲付字第7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元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元沆前因詐欺案件,經鈞院判決判 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送 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110 年10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0 年10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0 221 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 年10月 28日,復依外役監縮短刑期16日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為6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 年8 月11日 ,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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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