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498號
TYDM,110,聲,3498,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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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保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保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劉保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編號2 所載 犯罪日期「10月23日」應更正為「10月3 日」),先後經本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各罪均得易科罰金,且合於前 開併合處罰之要件,應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依刑法第51 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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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