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瑋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717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王瑋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瑋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民國109 年11月9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因 上列受刑人於110 年10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分別因: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 度交訴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9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上 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1518號判決駁回上 訴確定;㈢槍砲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虎簡 字第30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元 確定,上揭㈠至㈢之有期徒刑部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 0 年度聲字第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下稱 甲執行刑);㈣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1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乙執行刑)。受刑人於 109 年11月9 日起入監接續執行上揭甲、乙執行刑,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於110 年10 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0 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099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 年5 月7 日,現尚未執行 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 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