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398號
TYDM,110,聲,3398,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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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首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首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首金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 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 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 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 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 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考);基此,上開更定 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 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 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 亦同此見解。再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 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 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 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情,固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 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惟法院對案件 於程序、實體各面向之權益,應權衡、折衷、兼顧,無由偏



執一端。在程序面,除給予被告、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之保 障以外,妥速作成裁判,也是重要之程序利益,此觀刑事妥 速審判法之各該規定即明。定執行刑案件在實務上又是列屬 最速件,所以妥速作成裁判之程序利益較高,除定刑結果對 受刑人影響較重大,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外,若屬 相對影響輕微之案件,則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程序利益, 原則上應稍為退讓。查受刑人張首金現未在監押,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不克於即日內傳喚 受刑人到庭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使其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陳述意見,為免影響受刑人遭受無法妥速處理之不 利益,故認本件有急迫情形;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聲請書附 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均屬拘役,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對受刑 人之影響較輕,是本案尚屬單純,縱未賦與其聽審權,亦難 認其權益保障受有影響,故本案尚無使受刑人另行陳述意見 之必要,合先敘明。
四、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且如附表所示各罪確均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決 確定前所犯,並俱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 件在卷可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2 「備註」欄應補充「本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1281號判 決定應執行拘役45日」、編號3 「罪名」欄所載之「竊盜」 應更正為「詐欺」外,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各 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 編號2 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 、3 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 和。另受刑人如附表所犯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犯行均係竊 盜罪、編號3 所示之犯行為詐欺罪,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之罪其相同、犯罪態樣、手段相似,責任非難重 複程度較高,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 及整體刑法目的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併援引「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張首金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表。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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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