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建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本院民國110 年2 月16日109
年度壢簡字第199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偵查案號:
109 年度偵字第23611 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郭建甫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7月2 日上午8 時40分許,進入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0號之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潤發)中壢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00 元之頂級龍眼蜂蜜1 罐,放入隨身之側背包內得手,嗣郭建甫於同日上午8 時53分許走過賣場防盜門後,警報器響起,經該店安管人員劉黃坤佑發覺上情後報警處理。
理 由
一、本判決援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係依法取得,並經本院於審 理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檢察官、被告郭建甫迄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自得採為判決之基礎。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將蜂蜜1 罐置入隨身側背包並走過大潤發 中壢店結帳出口區之防盜門,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並 辯稱:我那天沒拿提籃、推車購物,買了啤酒、泡麵及醬油 ,東西太多手不夠拿,才將蜂蜜置入隨身側背包,結帳時忘 了結該罐蜂蜜,走出防盜門聽到聲響,約走了5 公尺意會到 蜂蜜未結帳,安管人員走出來時有其他顧客在,我怕丟臉故 謊稱沒有未結帳商品,後來我有拿到收銀台補結,安管人員 表示已經拿出防盜門需報警,不讓我補結,我主觀上沒有竊 盜的意思云云。
㈠依證人劉黃坤佑於警詢證述:於109 年7 月2 日上午8 時53 分左右,我任職的大潤發中壢店1 樓賣場出口警報器(指防 盜門)響起,當下只有被告1 人出入賣場出口,我馬上請被 告回來,並詢問是否有商品未消磁,被告表示沒有,我就現 場幫被告所購買的其餘商品通過警報器確認是否有消磁,但 未見未消磁商品,後來我又請被告將隨身攜帶的包包通過警 報器,就顯示有未消磁商品,再請被告將包包供我檢查,發
現包包內有1 瓶蜂蜜是未消磁商品,就通知賣場經理及警員 處理,那罐蜂蜜為頂級龍眼蜂蜜420 克,價值400 元等語( 見偵卷第27-28 頁)、被告上開「固坦承部分」所為供述及 大潤發賣場出口防盜門監視器畫面勘驗結果(詳附件)。可 知,被告於上開時、地,將蜂蜜1 罐置入隨身側背包,且未 結帳該罐蜂蜜即走過賣場出口防盜門離開之事實確係存在, 足認被告客觀上有竊盜之行為。又被告於109 年7 月2 日時 為碩士畢業、滿42歲,具有相當智識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 理應知悉賣場陳列商品係販售營利所用,未經結帳將商品攜 離賣場,主觀上即難謂無竊盜之故意(被告辯稱主觀上無竊 盜故意為不可採,詳後述),故被告客觀上有竊盜行為,主 觀上有竊盜故意,堪認被告之行為構成竊盜無訛。 ㈡被告以上開情詞置辯,並補充:在附件編號3 所示之時間有 其它人走過去,我怕丟臉所以向安管人員說謊,但該時間後 ,我有向安管人員說我有東西未結帳云云。惟依本院勘驗大 潤發中壢店賣場出口防盜門監視器畫面結果(詳附件)顯示 :防盜門警報響起時,被告未停下腳步繼續走離賣場出口( 附件編號1 ),安管人員奔跑將被告追回(附件編號2 ), 安管人員為確認被告身上是否有未結帳之商品,先請被告連 同側背包、所購其他物品一起通過防盜門(附件編號3 ,第 1 次測試),再向被告確認購物明細後,持被告之防蚊液、 錢包、識別證,分3 次感應防盜門無反應,才持被告之側背 包感應防盜門得到反應(附件編號4 ,共4 次測試),並從 被告之側背包取出1 罐物品(附件編號5 )。觀此過程,若 被告真係忘記將蜂蜜結帳,應在通過防盜門、警報響起時, 就會想起有蜂蜜未結帳,主動停下腳步尋求大潤發中壢店之 店員協助,然被告卻未停下腳步繼續離去,待安管人員將被 告追回,被告才返回出口處,此舉已難認被告係一時忘記將 蜂蜜結帳。況安管人員將被告追回後,若被告真係忘記結帳 ,此時亦可主動告知安管人員,然依畫面顯示安管人員大費 周章進行5 次通過防盜門之測試(且後4 次測試,周邊已無 其他顧客),才發現使防盜門有反應的是被告的側背包,並 從側背包取出1 罐物品,益徵被告在安管人員單持側背包感 應防盜門前,不曾主動告知安管人員有未結帳商品,否則安 管人員何必多次進行測試?是依勘驗結果,被告辯稱不是竊 取蜂蜜,只是忘記結帳、有於附件編號3 所示時間後主動告 知安管人員有未結帳商品云云,均與監視器所呈畫面不符, 應係卸責之詞,不足為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不足採,犯行堪以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竊盜犯行事證明確,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所竊 財物價值、否認犯行之態度、蜂蜜1 罐業經大潤發中壢店領 回等一切情形,量處被告罰金5,000 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為每日1,000 元,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 妥適,被告猶執前詞提起上訴否認犯行,為無理由,自應駁 回。
五、不予緩刑之說明
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遭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5-16 頁), 然被告於偵查至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始終否認有竊盜犯行 ,難認其對所犯已有悔悟,故本院認被告並無刑暫不執行為 適當之情狀,爰不宣告緩刑。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 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弘捷、林奕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附件:監視器畫面勘驗結果(檔名:頻道11顧客出口_000000000 0000,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47-48頁)┌──┬────────────────────────────┬─────────┐
│編號│ 監視器顯示畫面 │對應截圖之卷證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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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53:50-08 :53:52] 被告身穿墨綠色背心,背黑色側背│見本院卷第51-52頁 │
│ 1 │包,手持商品走出防盜感應器,防盜感應器響起時,被告左轉快│ │
│ │步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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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8:53:54-08:54:25] 安管人員注意到防盜感應器響起 ,便 │見本院卷第52-53頁 │
│ │跑出去追回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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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08:54:30-08 :54:35] 安管人員請被告再通過一次防盜感│見本院卷第54頁 │
│ │應門,防盜感應門再度響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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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55:27-08 :56:22] 安管人員跟被告溝通後,被告拿出│見本院卷第55-56頁 │
│ 4 │明細給安管人員(此時周遭無人),安管人員拿被告身上的防蚊│ │
│ │液、錢包、識別證(此時周遭無人)一一去防盜感應門感應,最│ │
│ │後在嘗試側背包時,防盜感應門再度響起(此時周遭無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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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56:24-08 :57:28] 安管人員及被告走至旁邊,安管人│見本院卷第56-57頁 │
│ 5 │員從被告的側背包拿出一罐東西,後將被告帶去收銀台確認該罐│ │
│ │物品是否為大潤發中壢店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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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08:57:29-08:58:58]被告與安管人員交談。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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