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0年度,1728號
TYDM,110,桃簡,1728,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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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1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至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速偵字第3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至麟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如附件聲請書)。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10 年3 月間 ,甫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桃簡字第609 號判決判 處罰金新臺幣(下同)2,000 元,於同年6 月29日確定(於 本案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仍不思悔改,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冀望不勞而獲 ,竊取他人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危害社會治安,所為 實應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其所 竊取之財物業已發還被害人,被害人尚未受到財物損失,並 兼衡被告為中度身心障礙人士,有被告提出之中華民國身心 障礙證明在卷為憑(見偵卷第21頁),暨因有使用手機需求 然因沒錢購買手機始犯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上開竊 得財物之價值,及於警詢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 、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就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為小米手機1 支,業經 警查獲而發還被害人,有贓物領據(保管)單1 紙附卷可佐 (見偵卷第37頁),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晟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3839號
被 告 李至麟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至麟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不構成累犯) 。詎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 民國110年9月6日中午12時5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號「燦坤南崁門市」櫃臺區內,徒手竊取該店店長呂憲 昌管領之小米手機1支(價值新臺幣7,000元),得手後離開 該店家。嗣上開店長呂憲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 獲。
二、案經呂憲昌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至麟於警詢時與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呂憲昌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 監視器畫面翻拍及相關照片、贓物領據(保管)單等在卷可 稽,是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廖 晟 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 鴻 儒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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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