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10年度,181號
TYDM,110,桃交簡附民,181,202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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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81號
原  告  李易鴻
被  告  黃啟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桃交簡字第134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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